关于办理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手续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2001]49号)。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于2月初已开始为符合上述政策的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现将有关政策和办理手续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一)、凡经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或北京市科委认证的软件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均可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凡 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年限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以为三年。 (三)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折旧问题,按财税(2000)25文件执行报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二、关于办理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 1、凡经北京市软件产品认证小组或北京市科委或北京市科委认证的软件企业,2000年度享受税前扣除各项费用的,应在3月底前到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税政二科办理相关手续,并需提供下列资料: A:《北京市软件企业证书》及复印件 B: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凡 3、2000年度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符合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需在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并报送购置清单和相应的购置发票。 4、本通知中未明确生效时间的政策,一律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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